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村农民。2018年12月27日因犯窝藏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3时15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F3****小型客车沿京赞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行人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蔡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0元整。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对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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