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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赣县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从赣州市赣县区**镇圩镇出发沿105国道往**镇方向行驶,19时18分当车行驶到**镇**村村委会门口路段时,因相对方向的一辆汽车的照射,造成被告人高某某一时间无法看清路面情况,但被告人高某某并没有减速慢行,仍然继续靠右边全速行驶,当发现白色边线位置一同方向行驶的黄**时,被告人高某某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将同方向行驶的黄**撞倒,同时自己摔倒,之后被告人高某某马上把受伤的黄兴莲扶着,在一个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同时拨打了五云卫生院的急救电话,伤者黄兴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11日死亡,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未年检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未离开现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光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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