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为盐城市,户籍地为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仕进,江苏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高仕进、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月3日6时30分许,驾驶苏D2****小型轿车沿盐金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0KM+150M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付相关经济损失外,高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岩琴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住江苏省常州市**区**新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辩护人高仕进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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