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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中专文化,运输服务人员,住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室(户籍地徐州市贾某某****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苏CX****号小型轿车沿贾某某泓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国道交叉口东侧,疏于观察,与驾驶鲁D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处停滞的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钟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徐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贾汪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广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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