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武胜县********号,现住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3时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8****号中华牌轿车,从武胜县出发往广安市方向行驶。3时23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新车站外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燕晴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致邓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离开事故现场。邓某某经武胜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5月16日15时在家中死亡。同年5月21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邓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及撞击后跌倒其头部与钝性硬物猛力碰撞致特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手术治疗后继发颅内感染、肺部感染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5月27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离开事故现场,于2020年4月22日5时许到武胜县交通警察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波

检察官助理:仝  昊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补充材料共计1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