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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 24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27 日被延长刑事拘留四日,2020 31 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7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 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BM****(临)号“天籁”牌小型轿车,沿S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祥符区陈留镇石庙村路口西侧处,与停放在公路北侧张某某驾驶的晋D6****冀ACT71挂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BM****(临)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唯实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3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情形下,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甲、霍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会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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