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号上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7时3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粤A6****号牌小轿车沿118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118省道下行55公里731米时(118省道花东镇北兴广州起重机厂门口对出路段),因疲劳驾驶忽视行车安全,在右侧超车时驶入硬路肩碰撞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甲、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荣某某、杨某某等人,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荣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丙、杨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荣某某、李某丙、杨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荣某某均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李某丙、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燕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