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6时13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彩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公交站牌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和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检察官助理:崔冬梅
(本页无正文)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6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