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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址:栖霞市**镇**楼**单元**楼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栖霞市桃村镇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路与重庆路路口东处,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后高某某又向左打方向与路边停放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付松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8日死亡,孙某某车辆受损。案发后,高某某在现场等候。经栖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室鉴定: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经栖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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