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冠县城区某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冠县城区某某路与某某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吕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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