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缤智牌”小型轿车沿**县正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振兴路交汇路口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邸某某相撞,致邸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8965****
2、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3、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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