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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网络销售员,住宝某某**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39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赣AF****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某某黄塍镇新丰村十三组十字桥头处,因疏于观察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左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左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左延东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宝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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