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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D****A小型普通客车,沿30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7KM+700M周富路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由南向北行走的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周某某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707号判决:限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彩莲、杨飞、杨静、刘云青剩余的死亡赔偿金1119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392.5元、丧葬费449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费690元,共计156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与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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