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克东县**镇**街**(户籍所在地克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9日、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黑B****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克东县克东镇蒲峪大道552号门前时,将前方行人裴某某撞上,造成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裴某某于当日19时许在克东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于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松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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