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B*****夏利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老三抚线闫家屯村路段天合大药房附近时,与行人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樊某某受伤,被害人樊某某于次日经遵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逃逸。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
2调解赔偿协议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霞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