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084X,**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牌电动三轮车,沿台安县**镇**村**组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台安**线15公里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入公路之后,因与公路警示桩相撞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将站在公路西侧路边的行人张某某撞伤,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孙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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