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D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景昭线274KM+900m处路段时,将路西边行走的被害人吉某甲碰撞,致被害人吉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吉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会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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