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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城南庄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平县城南庄镇保地沟村路段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人体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号牌车辆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彦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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