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深州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证号:C1,1330251982********)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7公里处)马兰村口处,与由东向西推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段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段某某倒地,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随后孟某某(驾驶证号:C1,130181198808273618)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安新线行驶至事发地点,与倒在公路上的段某某相撞,事故造成段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家庭成员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悔过书、谅解书、谅解协议及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康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事故发生过程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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