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129199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乡**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0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行驶至赵赞连线32KM+400M见守村路段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陈玉章驾驶的冀A*****、冀A****挂号半挂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及乘其车人李某甲受伤,乘高某某车人李某乙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本方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
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实表现证明、赞皇县南马村支部委员会证明、赞皇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到案证明;
4、证人翟某某、陈某某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
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乡**村。
2.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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