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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现住**小区**号楼**单元4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A*****小型汽车(载乘车人刘某某、贾某某)沿无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羊柴村北(无繁线66公里100米)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驶出道路的韩某某驾驶的冀A*****+冀A*****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某、贾某某受伤,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弃车逃逸,韩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高某某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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