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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镇**村村村通路段北侧胡同向南斜过道路欲进入南侧胡同过程中,与沂水县**镇**村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558****);

2、侦查卷宗三册_;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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