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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高某某,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小区******(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区******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周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克平、被害人近亲属周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土桥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杨桥组路段,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窦某某、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2020年1028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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