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黄河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乡**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公路南侧步行的乔某甲发生相撞,致乔某甲受伤,后乔某甲经武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4月11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甲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经鉴定,乔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可能性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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