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高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晓斌,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川RY****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景晖路长园高能电气公司对出路段时,车辆与停在路边的粤SN****号小型轿车及行人即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先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和李某某受伤,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一级;李某某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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