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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泗县**镇**村**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未减速靠右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高某某被泗县交管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图、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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