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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月13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街道**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道**村路段时,与其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系前科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理,高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理,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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