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19〕12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快递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棕色“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州区张采路**村口时,适有姜某甲驾驶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由南向西行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姜某甲所驾车辆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姜某甲受伤。事故后,被告人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主动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处理。经鉴定,姜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高某某为主要责任,姜某甲为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初步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记录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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