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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村委会****,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I7日9时1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贵B7***8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桃源街79号附近路口设置的停车泊位倒车过程中,所驾车车体尾部与被害人陈某某身体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医检查,当日,陈某某在从医院回家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损伤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死亡,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B7***8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尸表、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观看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1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1398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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