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在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4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沪******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齐路嘉园路西约8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沈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涉及的民事损害赔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沪******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录像,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沈某某发生碰撞的事实。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5.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沈某某未饮酒。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可以排除沪******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2)沪******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介于73km/h-75km/h。
8.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所持C1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9.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损害赔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高某某已获得谅解。
10.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高某某到案的情况。
1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1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驾驶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与行人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其当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对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检察官助理:潘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00359****)。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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