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0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超载的赣G*****轻型自卸货车,沿航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航空大桥附近地段十字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遇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赣E*****小型轿车载被害人汪某某沿航空大道由东向西超速直行,赣E*****小型轿车车头与赣G*****轻型自卸货车后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仕军
检察官助理:方 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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