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R****号牌小轿车行驶至邓州市X039(施邓线)腰店乡焦林村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李新增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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