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21964********,广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肇庆市**县**街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粤HM9****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黄某甲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29km+550m蚬岗服务区南区入口匝道处时,在未观察限速、急弯路口减速标志的情况下,超速进入右转急弯路段,导致车辆失控左侧翻后碰撞服务区绿化树,造成被害人黄某甲死亡、被告人高某甲受伤及肇事车辆损坏、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高某甲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和救治。
经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材料认定,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在驶入服务区匝道时,没有按照限速、急弯减速标志、导向标志、车道减速线、警示灯等设施控制的匝道进行安全行驶而实施超速行驶进入右转急弯路段,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及过错,被害人黄某甲的行为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因车祸导致挤压综合征、并发休克和DIC,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高某甲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甲和辩解;3.鉴定文书;4.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家住肇庆市**县**街镇**村**村,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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