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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楼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7月2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鄄城县彭楼镇北高村村内一乡村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将躺在车后道路上的彭楼镇北高村村民刘某某辗轧,致刘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车辆照片、刘桂平尸体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交鉴字68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濮龙威病理【2019】司鉴字第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6.证人证言:高某相、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腾达

2020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鄄城县**楼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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