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平邑县**村大桥西侧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希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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