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梁山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办事处**路段时,将步行的范某某撞倒,造成范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范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现场投案,后于2020年11月19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85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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