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08年12月29日,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许,在安阳县**镇**线**村北地路段,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E****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超越申某某在右前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申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逃逸。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形成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律师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郑某某、魏某某、许某某、苗某某、未某某、商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家属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英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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