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村**号,安徽**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9时10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郑蒲港郑蒲大道与和州大道路口往东约200米的郑蒲大道处,碰撞到同方向行人余某,致余某受伤,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余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8日死亡。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分析死者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9日,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书
证;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平
检察官助理:陶俊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589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