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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8********,汉族,文盲,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拼装的无号牌四轮燃油机车(经鉴定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即属于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镇**村小学北侧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相撞,致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甲现场死亡,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于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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