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3日取保候审;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上蔡县高速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乡**村路口,与行人文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文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文某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靳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 维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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