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串通投标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1********,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镇**家属院,鱼台县**学校(教办)职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济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高某某系鱼台县**镇中心学校职工,负责鱼台县**镇中小学校的学校规划建设、学前教育等工作。2018年12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鱼台县**镇**小学教学楼工程(以下简称**小学工程)拟进行公开招标,遂找到被告人高某某,表示想承建**小学工程。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和王某某在鱼台县孝贤广场附近一茶叶店内与**小学工程的招标代理方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职工文某某见面,商议如何设置招标条件,以便让王某某所联系的公司中标该工程。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将**小学的招标文件通过网络发送至王某某指定的电子邮箱。2019年1月7日,**小学工程的招标文件在采招网公布,被告人高某某为该工程的招标联系人。**小学工程于2019年1月29日开标,当日共有13家公司参与投标。2019年1月28日(开标前一天),王某某通过短信将其借用的5家建筑公司名称发给高某某,1月29日开标当天,王某某又给高发送内容为“确保不要废标**中”的手机短信。最终,王某某借用的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56.622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小学工程,该工程由王某某承建。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鱼台县公安局民警带到鱼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文某某、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招标一方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