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0********,汉族,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上午,合水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高某某传唤至板桥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询问。15时许,高某某妻子李某某、被告人高某甲(高某某女儿)及其未婚夫庞某某来到板桥派出所询问民警传唤高某某的原因。民警告知原因后,让其在派出所外等候。后正在接受询问的高某某提出上厕所,民警刘某某、辅警强某某带领高某某到派出所后院同镇政府共用的卫生间上厕所。此时,李某某等人见状便紧追其后。高某某上完厕所后,刘某某、强某某欲带高某某回办案区时被李某某(已行政处罚)拦住,要求同高某某说话。民警告知其高某某还在接受询问,不能与家属交流,但李某某不听劝说继续阻挡。刘某某准备带高某某回办案区时,李某某上前撕扯刘某某警服,刘某某为了防止意外发生,便抡胳膊将李某某的手甩开,李又在刘的警服胸前抓、挖,刘用手在李胳膊处推了一把,致使李胳膊撞在旁边彩钢房墙上。此时,高某甲便大喊“警察打人了”,并同其母一起上前撕扯、推搡刘,高某甲在刘某某脸部猛打一个耳光。高某某乘机挣脱辅警强某某的控制,上前在刘某某裆部踢了一脚。强某某赶快将高某某再次控制住,后民警郑某某等人到达现场才将高某某带回至板桥派出所办案区。当日,刘某某到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外伤性头疼;左侧睾丸损伤。经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病历、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强某某、罗某某、庞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王某甲、鲁某某、郑某乙、王某乙、张某、杨某某、汪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建祯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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