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9********,仡佬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冉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0********,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1********,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丁,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9********,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等15人聚众斗殴案,先后于2020年11月16日、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10日、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在网上利用“家乡棋牌”APP软件打牌。其间,陈某某与高某某因打牌发生矛盾,便在微信上相互辱骂,最后约好以打架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随后,陈某某通过微信邀约被告人王某某,还让王某某带上甩棍和卡子刀。2020年2月26日,陈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王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黄某乙、赵某某、史某某,杨某乙则联系黄某甲。被告人高某某邀约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被告人冉某某则邀约任某某、杨某丁。双方来到凤冈县龙泉镇土桥河大桥附近准备打架,王某某将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拿给陈某某。后因该处人员较多,且发现有人录像,双方又商量去凤冈县龙泉西部水泥厂解决。杨某乙、杨某甲便驾车载着陈某某等人去凤冈县龙泉西部水泥厂,高某某等人则打车前往。双方来到凤冈县龙泉西部水泥厂附近黄家碾坊一老桥下面后,便开始相互殴打起来。在斗殴的过程中王某某持甩棍参与斗殴,斗殴造成张某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郭某某面部,陈某某头部、面部被打伤,因伤势轻微,申请不做伤情鉴定。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张某某、陈某某,让二人通知各自方参与人员到案。随后,陈某某、高某某、任某某、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杨某丁、王某某、黄某乙、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黄某甲、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甩棍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任某某、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杨某丁、王某某、黄某乙、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黄某甲、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任某某、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杨某丁、王某某、黄某乙、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黄某甲、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高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在二人的邀约下,王某某、任某某、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杨某丁、黄某乙、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黄某甲、史某某等人积极参加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任某某、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杨某丁、王某某、黄某乙、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黄某甲、史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军
检察官助理 欧静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共计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计十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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