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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331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光平,云南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5174,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金龙街道*******。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辩护人晏小兵,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贩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付某某从张某某处承包沾益区花山街道**采石场进行采石,承包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从付某某处承包采石场的爆破作业。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制硝铵炸药,以130元左右每袋卖给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本村驾驶员赵某某,将硝铵、柴油、锯木混合后的硝铵炸药送至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采石场处,同日因群众举报被侦查机关查获。经称量并鉴定,查获64袋2.56吨爆炸可疑物为自制硝铵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3.证人张某某、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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