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2016年12月17日-2017年1月16日已被刑事拘留三十日,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吸毒,于2017年2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知道福清市**街道**村**号养鳗鱼场搬迁,里面有一些机器、钢筋等材料没有搬走,就找到**村**号废品收购店的张某某,谎称其鳗鱼场搬迁有一台砂浆机要卖掉,把张某某带到鳗鱼场,将砂浆机(无法鉴定价值)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二、2020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一起到上述鳗鱼场,翻围墙进入鳗鱼场,将盗得的东西扔到墙外再用三轮车运走,二人共盗走电瓶4个及铸铁板若干(均无法鉴定价值)。后二被告人将其中的电瓶4个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将剩下的铸铁板等废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街道**村废品收购店的陈某甲。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300元。
三、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一起到上述鳗鱼场,以相同的手段盗得旧水泵十二个,后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水泵价值人民币4580元。
四、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一起到上述鳗鱼场,以相同的手段盗得废铁若干(无法鉴定价值),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分别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村、**村被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家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5000元,吴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部分计人民币4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98570****;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6025****。
2.卷宗2册共计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