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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陆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苟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高某甲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并担任该传销组织甘肃团队“老总”,后被告人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先后加入该传销团队,伙同高某甲一起以经理室为单位对团队传销参与人员进行管理,由高某乙张某甲担任经理室“总管”,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担任经理室“总管”“自总”等管理职务。2017年8月以来,上述被告人先后来到武汉市汉阳区鲤鱼洲家园兰亭熙园等小区,以投资“连锁经营”、“1040 工程项目”为名,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蛊惑他人购买传销份额,以每份人民币3800元,缴纳1份可以成为业务员,买满21份计人民币69800元升级为主任,同发展的下线累计买满65份可以升任经理、买满600份升任老总的方式,引诱传销参与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参与,按照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缴纳费用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组织管理的传销团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余人。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高某乙苟某某高某丙武汉市汉阳区鲤鱼洲家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武汉市汉阳区兰亭熙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某武汉市汉阳区鲤跃龙门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甲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地铁站附近如家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U盘、POS机、银行卡等物证;2.报案材料、转账记录、人员关系图、传销材料、租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住宿乘车信息、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确认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李某某南某某王某乙张某丁黄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以投资经营项目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苟某某高某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讷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苟某某高某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各1份。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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