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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郭某某等五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殷某某、姜某某、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五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姜某某、殷某某、罗某某与高某甲(另处)六人结伙从缅甸境内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入境至镇康县南伞口岸附近的“干河”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方位示意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殷某某、姜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姜某某、殷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姜某某、殷某某、罗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殷某某、姜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殷某某、姜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姜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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