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01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驿城区**居委会**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2006年12月22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7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驿城区**乡**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7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7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收到周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400元后,于同日晚上,在驿城区**居委会**庄被告人高某某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一包毒品,并将其中的0.24g交给周某某。2017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驻马店市文祥路夏威夷洗浴中心对面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0.98g。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驻马店市**居委会**庄家中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毒品3.01g。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7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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