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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现暂住包头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2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郝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购买了位于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公沙公路39公里以北原**公司的旧铁精粉生产车间。从2012年3月份开始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郝某某在未经草原行政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给牧民缴纳草片补偿费的方式在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公沙公路39公里以北非法占用**嘎查集体草原地,安装各种设备,建设铁精粉生产车间,经营铁精粉生产加工,并在草原地上堆放废渣废料,出售铁精粉获利,造成草原严重破坏。2018年3月30日在多部门联合整治中,发现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集体草原的行为,后乌拉特前旗农牧业局2018年4月2日将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草原案移送到乌拉特前旗公安局。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农牧业局草原监督管理大队及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勘验,被告人高某某、郝某某非法占用草原面积为14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函、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郝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地,造成草原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芬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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