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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邸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街**号,现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村。2010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犯盗窃罪(已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邸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至本市迎某某五一路汇都购物中心门口,被告人高某某靠近被害人史某某给被告人邸某某作掩护, 趁被害人史某某撩门帘进入购物中心之际,被告人邸某某盗窃被害人上衣口袋内OPPOA3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邸某某、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782元。被告人邸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邸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邸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玲玲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3432****;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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